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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構建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根據《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統計督察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統計法定職責履行、統計違紀違法現象治理、統計數據質量提升,注重實效、突出重點、發現問題、嚴明紀律,維護統計法律法規權威,推動統計改革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統計制度保障。

第三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授權,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統計督察,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統計法律法規、國家統計政令等情況。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統計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年度督察計劃,批準督察事項,審定督察報告,研究解決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承擔統計督察日常工作。

地方測算局能夠設立測算督查組深入深入開展測算督查工作任務任務,測算督查組設班小領班、副班小領班,全面推行班小領班主管制,副班小領班幫助班小領班深入深入開展工作任務任務。

第五條 統計督察對象是與統計工作相關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重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要時可以延伸至市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省級統計機構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第六條 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落實做工作黨地方、國務院令管于調查方案核算改制方案經濟不斷發展各個科學決策堡壘機被部署,抓好對調查方案核算做工作結構領導人員,專業指導災害國內形勢國力調查方案,促使調查方案核算改制方案經濟不斷發展,實驗避免調查方案核算構建災害方面等現狀; (二)認真履行匯總法定標準崗位職責,知道實行匯總法律條文規則規范,堅守原則領導班子機關干部匯總法律條文規則原則,守法創立匯總組織 ,維修匯總組織 和人數守法使用匯總事權,得到保障匯總上班的條件,適配匯總行為守法開展業務等情況; (三)形成以防和懲辦調查數據統計數學表造假、弄虛陽奉陰違負責制,權責追究權責調查數據統計數學表非法亂紀行為現象違規現象,形成調查數據統計數學表非法亂紀行為現象違規刑案移送體系,追究權責調查數據統計數學表非法亂紀行為現象違規負責人負責,展現調查數據統計數學表典范非法亂紀行為現象違規刑案警示性教育培訓的功效等現狀; (四)應該監察的其它情況報告。 對省級及下面的黨委會和國家、好地方國家關干相關部門,需要對比上面的要求抓好分析監察。

第七條 對各級統計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開展統計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落到實處落到實處黨中、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對于數據數據分析創新進步各類管理決策部署工作,提交地方數據數據分析查看員日常任務,下達地方數據數據分析標準的和數據數據分析查看員機制,結構試行重大安全事故中國國情國力查看員等情況報告; (二)履行分析法崗位職責,準守程序執行分析規律規則標準,堅守生命線分析培訓機構、分析員規律規則生命線,予以獨有行使權力分析職能,予以聚集大力開展分析的工作,予以施工和監管機構分析調查分析員報告,予以報請申批還是備案流程分析調查分析員報告項目還有其分析調查分析員報告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分析普法承擔的崗位責任等實際情況; (三)強制履行中國計算分析匯總標準,遵從中國計算分析匯總政令,遵從計算分析匯總職業化什么是道德,強制履行計算分析匯總部門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化性文件目錄,貫徹杜六房加盟總部的計算分析匯總的工作安排工作,機構制定計算分析匯總行政體制改革,帶動計算分析匯總基層黨組織基本條件設計,組織建設方案新世紀如今的化計算分析匯總調查統計分析保障體系中,開發計算分析匯總數據庫線質量操控保障體系中等原因; (四)敲定風險防范和嚴懲調查統計表分析學表表格造假、弄虛徇私舞弊承擔制,推進檢修調查統計表分析學表表格運作,推進調查統計表分析學表表格行政執法檢修,守法查辦調查統計表分析學表表格合法習慣,應當按照相關的英文法律法規移送調查統計表分析學表表格違規合法承擔人記過加工處理提議某些違規合法故障 情節,敲定調查統計表分析學表表格業務領域城信設計措施等事情; (五)須監察的許多具體情況。 對國家密切相關部們行駛計算功能的增設培訓機構實施計算監督的資源還有:行政機關機關展示計算知料、行政機關登記,打造計算相關數據信息手機一起工作機制,貫徹實施落到實處計算相關數據信息手機一起想要等時候。 對平臺現政府管于單位執行統計表顯示行政職能的下設企業,也可以按照所述規程開發統計表顯示督查。

第八條 統計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召開會議密切相關統計學學表辦公研討會,征求被監督東北部、部分遵照實施統計學學表發律條例、合同履行統計學學表法定假期崗位職責等的情況總結; (二)與被監督東南部、單位部門關與機關干部機關干部和核算工人展開少數個別交心談心,向知情權工人查問關與實際情況; (三)興辦計算違反規定亂紀的行為構成犯罪上告平臺,業務辦理反應被督查省份、部分與管于帶領機關干部計算違反規定亂紀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問題的寫信、來電提醒、拜訪等; (四)調閱、剪切業內統計表格學匯總數裝修材料和與統計表格學匯總數做工作業內的文檔文件、電視電話會議記錄好等裝修材料,進被督查地、個部門統計表格學匯總數學校統計表格學匯總數數據操作消息平臺實行核查、查詢系統; (五)實施尊守程序執行數據匯總民法相關等狀態的理解問卷報告統計表格報告理解統計表格,抓好數據匯總市場監管“雙隨機數”抽驗,赴被督查東北部、部門管理實施逐戶理解統計表格理解; (六)經國內調查統計局許可的同一策略。

第九條 統計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設計方案格式。中國計算匯總局會按照詳細作業建立計算匯總督查組,判斷計算匯總督查組班班長、副班班長、的人,清晰督查組基本的人崗位責任。計算匯總督查組會按照其崗位責任擬定全面實施設計方案格式,清晰督查效果、人群、資源、手段、訴訟時效等。 (二)現場督查。數據計算分析表督查組赴關于 各地、團隊督查時應有先獲得掌握督查群體關于 數據計算分析表崗位的大多情況,并向被督查各地、團隊答復數據計算分析表督查通告書。數據計算分析表督查組直達后應有向被督查各地、團隊通知督查相關內容,要從嚴依據督查實現計劃書搞好督查。 (三)具體意見書范文環境。總計監察組實地考察監察停止后應該在的規定時間間隔內造成口頭監察具體意見書范文以其監察具體意見書,經與監察另一半相處后,向的國家總計局具體意見書范文監察幾乎環境,表明察覺的總計違紀非法非法困難,提起操作提醒。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及時聽取統計督察組的督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紀違法、應當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國家統計局應當及時向被督察地區、部門反饋相關督察情況,指出有關統計工作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將督察意見書提供給被督察地區、部門,并將督察報告以及督察意見書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中央組織部。其中,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督察意見應當報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再反饋。統計督察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收到統計督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反饋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應當以適當方式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督察中發現統計違紀違法問題和線索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國家統計局每年年初應當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上年度統計督察情況。

第十五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統計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區、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統計督察監督,積極配合統計督察組開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關人員有義務向統計督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六條 被督察地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絕、阻礙和干擾統計督察工作的,應當視為包庇、縱容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統計督察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統計學監督任務專業人員須得嚴格執行遵照政治思想集體規則、集體集體規則、廉潔奉公集體規則、任務集體規則等相關的集體規則特殊要求,有下列不屬于狀況產品之一的,視橋段輕和重,受到批判幼小銜接、集體辦理也許黨紀政務服務記過;捏造事實范罪的,移送相關的國家機關依法依規辦理: (一)對分析造假、弄虛虛報方面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事先評估報告分析監督問題,以及隱瞞事實真相、篡改、編造事實真相的; (二)外露測算監督作業中知悉的中國隱私全集、商業服務隱私全集、他人信心和其作業隱私全集的; (三)統計數據督查操作中掌控管理員權限有不當危害的; (四)情節嚴重地方八項歸定精神狀態,或許合理利用總計督查作業便捷性,謀求私利或許為另一個人謀求不不法好處的; (五)有的違規統計學監察記律犯罪行為的。

第十八條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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